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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四川省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614号 原告: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前进村四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00MA65729L97。 经营者:***,女,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沱鞍路3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0670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四川省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曾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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