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34号
申请人: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内江市中区交通乡前进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00MA65729U97。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七组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0670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支行,账号:×及相应银行账号存款,共计1,310,560.6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为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提供1,310,560.60**单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支行,账号:×及相应银行账号存款,共计1,310,560.60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