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02财保19号
申请人: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X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行,账号:X)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