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云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02财保21号 申请人: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川1002财保19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行,账号:X)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2月15日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江市中区泰瑞阳光木材经营部与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故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支行,账号:X)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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