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6146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北马村东首。
被告:***,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天润路64号3**605室。
被告:威海市振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府前街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振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