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2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溁左路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5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939819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泸州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高新区酒谷大道5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10500MA63W31D6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2年3月11日、7月11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3月11日向长沙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2年7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泸州虹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7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6955元(包含执行费2959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20695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珂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