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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民终4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汇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68号河南科技市场F区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汇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吕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