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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河南汇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726民初1279-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68号河南科技市场F区106号。
法定代表人韩勇,任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对原告***与被告**、河南汇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726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中第六页下数第四行“审判员李东民”补正为“代理审判员申建华”,将下数第五行“姚志强”补正为“李东民”。
审 判 长  李东民
代理审判员  申建华
人民陪审员  荆伟元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