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501民初8号
原告:博乐市广仁电业设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6792809766,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远,新疆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六团。
原告博乐市广仁电业设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博乐市广仁电业设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广仁电业设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博乐市广仁电业设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2元,减半收取3516元,由原告博乐市广仁电业设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彭 昭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