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501财保30号
申请人:博乐市博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57624477X2,住所地新疆博州第五师工业园区热电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冬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博乐市广仁电业设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6792809766,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冬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博乐市博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076087544W,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建设路北35区。
法定代表人:黄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博乐市博能建材有限公司、博乐市广仁电业设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博乐市博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64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博乐市博能建材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乐市博能建材有限公司、博乐市广仁电业设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乐市博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64000元。(保全期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博乐市博能建材有限公司、博乐市广仁电业设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志 凤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李 宝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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