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2144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红,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游雅街177号。
负责人:刘永刚。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县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聪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云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