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3796号
申请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共青团路东秦庄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洪可,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嘉明路D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80936744。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汇源建安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