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

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保7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昌润北路周公河桥北150米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才,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金狮小区百花组团2、3栋负2层1号。
负责人:王凤义,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邱化章,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鲁1502执保6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因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