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5民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军,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六***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庆苗,公司经理。
上诉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皖1502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六安瑞普数控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德明
审判员 高 华
审判员 卢文乐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雅俊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