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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6537号 原告:漳平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拱桥镇梧地村马寮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2YKK304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和,**,******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南路**中益蓝钻写字楼1001-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05234644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福建龙州工业园研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90722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雁翔路**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9321Q。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平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平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漳平东泰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平东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1元、减半收取计4760.5元,由漳平东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