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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3财保5号 申请人:**,女,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申请人:陶障旭,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申请人:**,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藏林芝县。 申请人:**,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申请人:**斌,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上列五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监利市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民主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陶障旭、**、**、**斌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监利市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陶障旭、**、**、**斌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陶障旭、**、**、**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监利市翔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陶障旭、**、**、**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