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0民终1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亿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
上诉人郴州市亿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路新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2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郴州市亿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郴州市亿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郴州市亿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1934元,由上诉人郴州市亿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