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02民初4890号
原告**财,男
委托代理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郴州市亿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财诉被告***、被告郴州市亿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财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1元,减半收取2980.5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