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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财诉被告某某、被告郴州市亿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02民初4890号 原告**财,男 委托代理人***,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郴州市亿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财诉被告***、被告郴州市亿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财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1元,减半收取2980.5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