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青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茶陵县天健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清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民初532号 申请人:茶陵县天健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清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时代******。 法定代表人:***。 原告茶陵县天健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清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茶陵县天健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清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茶陵县天健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清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茶陵县天健商砼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学 书 记 员 龙程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