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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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3民初3495号之二
原告:***源重磊挖区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新村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F730787。
经营者:**,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自然村37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清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168号雍晟时代园1栋17层17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66383251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重磊挖区服务部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清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源重磊挖区服务部以双方需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重磊挖区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重磊挖区服务部撤回对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清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诉讼费23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