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623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雄鑫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邻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本院立案执行的成都新雄鑫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邻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邻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新雄鑫净化工程有限公司2125725元,至此(2019)川1623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