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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6445号 原告: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静,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凤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