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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江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4363号 原告: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永乐路388-3008、3018、30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5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