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4363号
原告: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周家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永乐路388-3008、3018、30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5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