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1784号
原告:***,男,1976年5月6日出生,个体户,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个体户,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AF848B,住所地沭阳县宁波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1611148G,住所地泗洪县山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胡 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