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畅建设有限公司

1784某某与某某、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1784号 原告:***,男,1976年5月6日出生,个体户,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个体户,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AF848B,住所地沭阳县宁波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1611148G,住所地泗洪县山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胡 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