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208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2月8日出生,个体户,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个体户,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AF848B,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宁波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1611148G,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山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胡 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曹 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陆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