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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4某某与某某、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208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2月8日出生,个体户,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个体户,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AF848B,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宁波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81611148G,住所地宿迁市泗洪县山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飞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胡 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曹 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陆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