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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5311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女,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新,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雪岗北路***科技工业园C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17512P。 法定代表人:***。 上列各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各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豪威科技大厦7F—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947866。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原告***与被告***、***、**新、***、***、***、***、***、***、**、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357.92元,减半收取116678.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678.9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