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豪威科技大厦7F-E。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59号9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1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首先,双方签订的《项目基装施工合同》第11.2条约定“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均可以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双方已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此,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次,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后,本案案由虽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涉案工程的发包人系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诉人承包,上诉人将涉案工程转包分包给被上诉人,本案实际为内部工程款欠款纠纷,与涉案工程建筑本身无直接关联性,且涉案工程已实际完工,将本案移送至合同约定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影响本案的实质审理。
被上诉人厦门风***空间营造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约定管辖无效。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