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2930号
原告:深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六道泰邦科技大厦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6310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佳信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衔道科技南八路豪威科技大厦2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50543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豪威科技大厦7F-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9478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信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