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革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某某玻璃有限公司、无锡革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973号 原告:太***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新港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378691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革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大厦A幢1905-1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8645245F。 法定代表人:张革新。 被告: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城东路9-1-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882401479。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系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原告太***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公司)与被告无锡革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革新公司)、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利华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56090.3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原告太***公司与被告无锡革新公司签订《玻璃加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无锡革新公司向原告定作用于无锡利华公司工程的玻璃,总价273万元。自合同签订后至2017年9月21日,原告供给被告无锡革新公司价值2355160元的玻璃制品,被告无锡革新公司分期支付加工款80万元,尚欠加工款1555160元。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三方协议》一份,确认被告无锡革新公司尚欠原告加工款1555160元,该款由被告无锡利华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后被告无锡革新公司支付加工款110万元,被告无锡利华公司支付加工款40万元,尚欠原告加工款55160元。2018年6月14日,原告又供给被告无锡革新公司幕墙玻璃,价值930.38元,被告合计结欠原告56090.38元。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苏0214破申38号民事裁定,受理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当由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康咏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