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革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革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大运物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21执1760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革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运河**路**号时代国际大厦**幢**号。 法定代表人:张革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海安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住所地**通市海安市城**镇界墩村**组流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无锡革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革新公司)与海安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4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大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革新公司工程款1246100元并承担欠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1246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从2017年1月2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4712元减半收取173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56元,由大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革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2461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向海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海安市城东镇××、××、××组,刘缺村7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本案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毛国彬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