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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30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在韶,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58号17幢302室、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