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30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在韶,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58号17幢302室、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