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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初1535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87308393。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158号17幢302室、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5321481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通信光缆损失161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0日上午,被告的挖掘机驾驶员***在常熟市*****黄高头桥附近河道施工时,因未将挖掘机伸缩臂收拢,造成原告所有的架空通信光缆被带断。事发后,原告第一时间报警,常熟市公安局**派出所出警处理,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因涉案通信电缆中断影响重大,原告在事后自行予以维修抢通,为此产生损失16132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 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光缆系电线杆倾倒而掉入施工区域内,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另外也不认可原告的损失。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接处警工作记录、照片,该证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10日上午,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常熟市*****黄高头桥进行施工时,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位于该处的电缆挖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报警,公安机关告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通过法院解决。因就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诉讼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施工地点位于河道内,河道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而电缆在地面上架设也有一定高度,被告直接将架空的电缆挖断的可能性较小,原告的电缆掉落在施工区域的可能性较大。原告未能及时维护处理掉落的电缆,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被告在施工时,未能注意施工区域的电缆,将原告的电缆挖断,亦具有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他由原告自行承担。至于损失金额,结合造成损失的电缆长度等因素,酌定为800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4000元(8000元×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损失人民币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51元,由被告苏州盛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剩余部分5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顾 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