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创侨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2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0号西江大厦A座210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976348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创侨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1号楼408。组织机构代码:56905642-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西恒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创侨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创侨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创侨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