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合盛农机有限公司

某某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481执保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力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鲁班大道1199号。
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宝鸡市合盛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底店村。
法定代表人:周国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宝鸡市合盛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0)鲁0481民初1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宝鸡市合盛农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昭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颜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