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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 海 创 捷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与 上 海 优 益 加 建 材 有 限 公 司 等 票 据 追 索 权 纠 纷 管 辖 民 事 裁 定 书
民事裁定书
(2022)沪74民辖终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333号2幢。
法定代表人:孙仁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优益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线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吴倩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金汤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许张超。
原审被告:杭州权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中博大厦1幢402-10室。
法定代表人:何立权。
原审被告:南通辛普森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南苑西路1168号。
法定代表人:陆俊宇。
原审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
上诉人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捷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2885号之一、(2022)沪0116民初288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创捷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苏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XX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请求本院追加苏州恒大为本案被告,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创捷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创捷公司要求追加苏州恒大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不属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审查范围。另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上海优益加建材有限公司选择起诉创捷公司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丹青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