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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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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破10号之十九



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郝雪涛,该管理人负责人。




2021年5月20日,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其制作的《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已向债权人告知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管理人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将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务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根据2020年7月17日召开的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该分配方案依法通过。管理人制作的《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经债权人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并已于2021年5月12日向债权人进行告知。经审查,《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报告》符合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分配规则,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认可《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施得健


审判员贾菁菁


审判员俞利娜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青

书记员娄佳瑶



附件一:《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附件二:《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