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9140号
原告:***,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华翠,安徽雅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高新区金汤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56464206。
法定代表人:许张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璐,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主体有误。
本院认为:因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致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