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海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1343-2号
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高新区金汤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56464206(1-1)。
法定代表人:许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9632989Y。
法定代表人:周韩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海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5层5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0KQ04。
法定代表人:陈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航公司)诉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幕墙公司)、中海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汇(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辰航公司于2021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辰航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4元,减半收取5982元,保全费4601.87元,合计10583.87元,由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纯万
人民陪审员  左敦玫
人民陪审员  丁 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