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1343号
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高新区金汤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56464206(1-1)。
法定代表人:许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9632989Y。
法定代表人:周韩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海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5层5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0KQ04。
法定代表人:陈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航公司)诉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幕墙公司)、中海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汇(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辰航公司于2021年0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河幕墙公司、中海汇(北京)公司银行存款816374.1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辰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生效后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海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6374.1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纯万
人民陪审员 丁 双
人民陪审员 左敦玫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