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海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1343-3号
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高新区金汤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56464206(1-1)。
法定代表人:许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9632989Y。
法定代表人:周韩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海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3号楼5层5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0KQ04。
法定代表人:陈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航公司)诉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幕墙公司)、中海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汇(北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23日依法作出(2021)皖0124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海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6374.1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辰航公司于2021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被告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海汇(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6374.18元的冻结或者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纯万
人民陪审员  左敦玫
人民陪审员  丁 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