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民申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金汤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756464206。
法定代表人:许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军华,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庭峰,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圣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LENU2E。
法定代表人:缪利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6080J。
诉讼代表人:郝雪涛。
再审申请人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圣大控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213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辰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岳平
审判员 骆苏英
审判员 陈洪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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