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沂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沂南保字第193号
申请人:***,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沂南历山路84号。
被申请人:沂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并提供***名下所有的鲁QLXXXX号车作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
查封担保人***名下所有的鲁QL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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