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沂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特29号
申请人:***,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申请人:沂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林,山东弘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沂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21年1月25日经沂南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沂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医疗费77325.6元、伤残赔偿金84658元、护理费20874.6元、鉴定费3200元、生活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192058.2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字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一份,速裁庭及调解庭各存档一份;
六、协议签订后,当事人自愿申请沂南县人民法院对该协议的合法性予以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沂南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经沂南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淑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金锬
书 记 员 袁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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