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12执保825号
申请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工业园紫昇街和顺达路交汇处。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嘉锐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苗得利,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申请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