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

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2民初4668-1号
申请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工业园紫昇街和顺达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嘉锐大厦A-1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苗得利,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审理申请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7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鑫隆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金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