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91民初1413号
原告海滨模板租赁站与被告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滨模板租赁站所提供的被告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到被告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查明被告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导致被告海南中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滨模板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161元(原告海滨模板租赁站已预交),退还原告海滨模板租赁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