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175-2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告: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水府庙村**。
法定代表人:黄光华,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峡农村商业银行龙泉支行账户为82×××80和中国建设银行宜昌花艳支行账户为42×××13-1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峡农村商业银行龙泉支行账户为82×××80和中国建设银行宜昌花艳支行账户为42×××13-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新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