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175-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告: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水府庙村**。
法定代表人:黄光华,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387.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裁判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387.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新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