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蜂产(宜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2175-3号
申请人:***,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被申请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水府庙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97608730。
法定代表人:黄光华,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新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