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7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水府庙村**。
法定代表人:黄光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创业大楼1504、1505。
法定代表人:郭帅,总经理。
我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4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田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04执743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屈慧婷